三十二歲的大學電腦技術員楊家倫,在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的旺角騷亂中放火燒的士,案發後為了逃避緝捕刻意改變容貌和隱藏證據,早前被判暴動和縱火罪名成立,今早在區域法院判監四年零九個月。法官郭啟安判刑表示,案情發生在旺角鬧市中,涉及社會秩序穩定,需要重判,否則社會會付出慘痛代價,只有嚴峻刑期,才可以對犯案者當頭棒喝,不論他們認為犯案原因及出發點有多正確,都不可以挑戰法律,以五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無犯罪紀錄,是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加上辯護策略務實,扣減三個月刑期;至於縱火罪,行為魯莽,甚至可能引起石油氣爆炸,判刑四年零三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九個月。

法官說,希望青年人汲取教訓,不要因為一時之勇,以身試法。他指,所有事情都關乎選擇與後果,犯法就會走上不歸路,勇於挑戰權威和法律,要勇於承擔後果,而今次被告是相對不幸,因為他犯案前,不知道後果原來可以如此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