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向原中央辦公廳主任令計劃行賄七百六十多萬元,又受賄八千六百多萬元人民幣,在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罰款四百萬元。

法院指,潘逸陽在一九九九年至二零一四年,利用擔任江西贛州市委書記及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申請採礦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超過八千萬元,在二零零零年至二零一三年,潘逸陽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行賄令計劃七百多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