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於金鐘被人投擲動物內臟的案件,三名被告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代表律師指,第一被告陳國雄犯案,是因為見到第二被告葉永志被按在地上,難以呼吸,承認犯案是一時衝動,加上被告兒子去年出生,令他有重大背景改變,要求法庭輕判;而葉永志當日原本想帶同動物內臟,到佔領區投擲參與佔領的兒子,但當時找不到兒子,而看到黎智英,認為對方是「佔中搞手」,於是一時「火遮眼」,向黎智英投擲內臟,而且被告要照顧患病的父母,加上去年九月再婚,同樣要求法庭輕判。至於第三被告李小龍,律師指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據,並不是唯一不可抗拒的理由,要求推翻定罪。

法官張慧玲指,不接納被告認為佔領人士犯法,而要自行執法的說法,認為若輕判會發出錯誤訊息,重申不論政治立場如何,犯法都要承擔後果。法官押後宣判,各人獲准繼續以一萬元現金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