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報告,指多個政府部門在監管慈善機構方面,有可改善之處。審計署分析稅務局資料庫,發現至去年九月,有六百多宗個案未完成覆查,其中約一成一超過五年仍未完成。另外有四宗個案,慈善機構向董事支付規管文書不容許的薪酬,機構仍可享有免稅。審計署建議,檢討《稅務條例》,使稅務局更有效發揮管理慈善機構免稅地位。

審計署又發現,政府有十一幅免地價、或按優惠地價批給慈善機構的用地,有迹象顯示以商業形式營運宿舍,但當中只有一份契約載有不得分派利潤的規定,只有四份契約規定須提交帳目。警務處在過去兩年,沒有覆檢不活躍社團,亦沒有在三年前的覆檢,要求五十三個至少十年未曾聯絡警務處的社團提交存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