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審查政府如何監察坊間的慈善籌款活動,指社署現時就賣旗籌款以外的「一般慈善籌款活動」,沒有規定籌款開支。審計署發現,在2012至16年獲發「公開籌款許可證」的慈善籌款活動,當中的開支佔總收入兩成二至三成,建議社會福利署,研究為籌款的「行政費用」作定義,並就一般慈善籌款活動設定開支上限。
立法會社會福利界議員邵家臻說,籌款活動的成本,視乎機構規模有好大差別,如果要規管籌款開支,建議可規定大機構不多於一成,較小規模的機構則不多於兩成。他又說,法律上對慈善團體的定義十分模糊,不排除有人魚目混珠,提醒市民捐款時,要了解機構的歷史、行政成本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