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持假手榴彈打劫找換店,他早前承認行劫罪,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八年。 法官判刑時指,即使被告所持是假武器,但可引致警方或保安人員開槍而造成傷亡,打劫找換店與打劫銀行無異。而被告有計劃犯案,使用假手榴彈亦令職員受驚。

36歲的被告去年七月在灣仔皇后大道東,以假手榴彈恐嚇找換店職員,劫去十萬元港幣和五萬元人民幣。警方其後在上水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手榴彈是假的,從軍用品店買入。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女友患上腦水腫,被告為醫藥費借下20萬元高利貸,最終女友過世;被告被債主多番追債才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