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民建聯張國鈞,以及何君堯,上月提交辱警罪私人條例草案,建議在現行《公安條例》中,加入一項條例,若任何人在執法人員執法時,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言語、行為,或者展示標語,經勸喻後仍然繼續,就會犯法,一經定罪可判罰二千元,重犯者可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一年。而條文會有「不知者不罪」的部分,若執法人員無表明身份,市民則不會犯法。梁美芬預計,草案要獲立法會通過是有困難,但作為議員是有責任提出平衡的建議,以回應民間訴求,最終要由政府判斷是否訂立辱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