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揭發有慈善團體利用優惠或免地價批出的土地營運酒店等商業設施。在立法會帳目委員會上,地政總署署長甯漢豪說,當局分別在不同年代與慈善機構簽訂地契,當時的政策與社會環境不同,因此條款亦不盡相同,當中三宗個案的地契並無用途限制,有個案雖然規定用作「旅舍」用途,但無規定服務對象和收費水平,法律上旅舍和酒店亦沒有明確定義。署方研判其中七宗個案,用途沒有違反土地契約,但收入需用於慈善用途,其餘有個案利用土地營運食堂和服務式住宅,署方正跟進。她又說,同意審計署的建議,日後批出土地或續期時,會考慮引入限制用途條款。

民政事務局長劉江華說,一三年法律改革委員會亦就規管慈善機構提出建議,包括由單一政策局進行規管,但對慈善機構的定義、審批和運作有重大影響,政府需審慎研究,不宜倉促,現時正與不同部門,探討可行的措施,提高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