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帳目委員會就規管慈善機構進行聆訊,民主黨林卓廷關注,審計報告揭發有機構的九名董事,在三年間合共收取一千三百萬薪金,違反稅務指南中禁止管治組織成員收取薪酬的條文。稅務局長黃權輝說,有關條款是一般性,而不是慈善團體免稅地位的必要條件。他說,這九名人士同時兼任執行委員會成員和主任、事務總長等職銜,在一五年已經辭任執行委員會,作為補救措施。

黃權輝又說,是否撤銷慈善團體的免稅地位,要視乎不同的個案,當團體的慈善宗旨改變,會撤銷團體的免稅地位。專業議政梁繼昌質疑,是否文書上仍保留慈善宗旨,但實際行動已經有改變,仍可以保留慈善免稅地位。黃權輝回應說,會審視不同資料,包活團體的活動支出等,作整體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