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長許仕仁,與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等四人涉貪的上訴案,早上在終審法院審理。主要爭論是許仕仁在上任政務司長前,被指收受新地高層金錢利益,作為優待新地的報酬,是否足以構成串謀借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許仕仁代表律師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許仕仁只要有傾向優惠新地,就構成罪行,但傾向優惠只是一種精神狀態,並非犯罪行為。郭炳江代表律師指,傾向優惠只是一種感覺,被告要付諸行動才能構成罪行。情况就好似行政長官候選人接受捐款競選,但也不會構成罪行。

但首席法官馬道立話,特首候選人的政治捐獻需要申報,和今次案件不同,又質疑如果上訴人收錢後被要求要言聽計從,是否都不構成罪行,指法例的原意正正是要阻止貪污。法官司徒敬和紀立信,亦不認同上訴一方律師的理據,認為傾向優惠,未必需要具體指明如何優待,又指官員在上任前收取利益,也會引起公眾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