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長許仕仁,與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等四人涉貪的上訴案,今日在終審法院審理。主要爭論是許仕仁在上任政務司長前,被指收受來自新地高層的金錢利益,作為優待新地的報酬,是否足以構成串謀借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許仕仁代表律師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許仕仁只要有傾向優惠新地,就構成罪行,但傾向優惠只是一種精神狀態,並非犯罪行為。郭炳江代表律師指,傾向優惠只是一種感覺,被告要付諸行動才構成罪行。情况有如一名銀行高級行政人員,被委任為官員前,舊公司向他支付約滿酬金,不應被視為犯罪。陳鉅源代表律師認為,收錢行為並不構成犯罪,控方未能證明他如何優待新地,認為原審法官嚴重錯誤引導陪審團,令審訊不公平。
但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約滿酬金的例子和今次案件是兩回事,又質疑如果上訴人收錢後被要求要言聽計從,是否都不構成罪行,指法例的原意正正是要阻止貪污。法官司徒敬和紀立信亦認為,傾向優惠未必需要具體指明如何優待,又指官員在上任前收取利益,也會引起公眾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