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長許仕仁,與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等四人涉貪的上訴案,在終審法院審理。主要爭論許仕仁在上任政務司長前,被指收受來自新地高層的金錢利益,作為優待新地的報酬,是否足以構成串謀借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上訴方的代表律師指,控方未能提出許仕仁實質犯罪行為,而只是因為他收錢,就推斷他將會有不當行為,定罪不穩妥,變相是「思想入罪」。上訴方又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許仕仁只要有傾向優惠新地,就構成罪行,但傾向優惠只是一種感覺,並非犯罪行為,原審法官曾經將新地向許仕仁支付的顧問費,說成是賄款,造成審訊不公。

但終審法院法官認為,傾向優惠未必需要具體指明如何優待對方,指官員在上任前收取利益,也會引起公眾疑慮,質疑如果上訴人收錢後,被要求要言聽計從,是否都不構成罪行,強調法例的原意正正是要阻止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