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件,早上在區域法院展開聆訊,梁國雄否認控罪。控罪指他在一二年五月透過Mark Simon收取商人黎智英一筆二十五萬元的款項,而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法官李運騰提出先讓梁國雄就控罪進行答辯,再爭議案中法律觀點。法官提到,辯方不爭議梁國雄收取二十五萬元。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要求控方厘清控罪中,梁國雄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行為,是否單純收取款項沒有申報;或是基於他參與一四年一月,立法會大會一場有關新聞自由的辯論。
控方指,指控只基於梁國雄收取款項沒有申報,參與一四年立法會的辯論是証據,關乎到梁國雄有意圖隱暪,以及証明隱暪的時間長短,從而反映行為失當的嚴重性。控方指控罪無需要証明被告行為背後的動機。辯方爭議立法會會議的發言紀錄是否能夠呈堂,指基本法第七十七條列明,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上的發言受到保障,不應成為法庭聆訊的証據,認為有關條文是為鼓勵議員可以自由發言,否則會引來寒蟬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