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前副省長劉志庚受賄案,在廣西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宣判,劉志庚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而受賄所得財物會被追繳,上繳國庫。劉志庚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提上訴。

案情指,劉志庚在一九八三年至二零一二年,在擔任深圳市龍崗區區長、區委書記、東莞市長及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為他人在股權收購、土地置換、銀行貸款等事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他人,收受折合約九千八百一十七萬元人民幣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