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集團原黨委書記兼董事長宋林貪污及受賄案,在廣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罰款四百萬人民幣。法院指,宋林在二零零四年至一三年間,利用職務便利,領取華潤創業的認股權,又在下屬公司以報銷個人費用等的方式,侵吞公款一共九十七萬人民幣。宋林又在零五至一二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合作、投資入股及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二千三百多萬人民幣的財物。

法院認為,宋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等,數額特別巨大,行為構成貪污及受賄罪,應當數罪並罰,但宋林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又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