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業主,未補價將單位加按,違反《房屋條例》,其中一名業主被判罰款二千元,涉案財務公司被判罰九千元。另一名業主因為沒有到庭應訊,針的案件被押後處理。
涉案的租置單位,分別位於九龍東頭(二)邨及大埔富善邨。由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今,房屋署向干犯非法讓與等罪行的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及財務公司共發出41張傳票,當中33張成功定罪,判罰款二千元至八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