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僱傭條例》,提高濫收求職者佣金及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的最高刑罰。根據現行法例,職業介紹所可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最高不得超過第一個月工資的一成,違例最高罰款五萬元。建議修訂將刑罰加重至最高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增強阻嚇作用。
此外,濫收佣金罪行的適用範圍,亦擴展至持牌人之外的相關人士,包括管理層及介紹所職員。如果介紹所管理層人員,在過去五年曾因對兒童、青年或婦女犯有侵害人身罪,涉及身為三合會會員,或欺詐、不誠實行為或勒索罪而被定罪,當局可拒絕發牌或撤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