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針對工廈作非法住用,提出修訂《建築物條例》,對使用、容許、協助及教唆他人或工廈處所擁有人,使用工廈作非法住用用途的人士,包括處所擁有人、租客或負責人等,施加刑事制裁。至於工廈單位的住客,如果無將單位分租單位,可獲豁免被起訴。政府亦計劃透過修例,賦予屋宇署人員調查權力,包括申請法庭手令,進入工廈處所。

發展局指,工廈處所改作住用用途的個案,涉及分間單位,逃生途徑及樓宇耐火結構亦低於標準,認為安全風險較高,加上現行條文難以針對工廈作非法住用,因此提出修例,計劃在今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草案。民主黨尹兆堅指,做法是倒果為因、捨難取易,批評當局的做法只是處理法律的問題,及滿足行政的需要,最終會令問題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