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修訂規例,規定選民在選舉中必須出示身分證,才能獲發選票,如果選民遺失身分證,票站主任可以以申請身分證收據、特區護照、回鄉證、簽證身分書等,判斷是否信納選民身分。至於監獄的專用票站,選民可出示身分證明牌,領取選票。

今次措施是因應去年立法會選舉,有票站容許選民以身分證副本領取選票,選管會認為票站做法並不符合法例要求,建議修例列明選民必須出示身分證正本,才可獲發選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