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美容公司的兩名女職員,使用騷擾手段及施加不當影響,迫使顧客購買美容療程,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

海關表示,任何商戶如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因而限制或損害消費者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即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行,定罪最高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