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就《道歉條例草案》進行二讀辯論,議案仍未付諸表決,主席梁君彥晚上八時宣布會議暫停,明早九時續會。

有議員關注,條例中規定法院有最終酌情權,裁定道歉的陳述能否接納為證供。《道歉條例草案》訂明,在某些程序及法律事宜中作出道歉的法律後果,從而提倡及鼓勵爭端當事人適時作出道歉,以和睦方式排解爭端。條例規定道歉的事實陳述,不構成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在裁斷過失或法律責任時,亦不得將道歉,列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考慮因素或證據,並規定保險保障不會因道歉而失效或受到其他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