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道歉條例法案,列明某人向人道歉,並不構成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而在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時,亦不得將道歉列為不利於這位人士的考慮因素。但法院在特殊情況時,在顧及公眾利益或公義原則下,可以行使酌情權,將道歉內容作呈堂證供。

申訴專員劉燕卿歡迎法案獲通過,指申訴專員公署一直大力提倡制訂道歉法例,相信可鼓勵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更積極主動,在有需要時真誠向市民道歉,有助紓解感到受屈市民的情緒不滿,或促使糾紛及早解決,相信道歉能有效平息紛爭,重建社會凝聚力,恢復互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