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就四名議員宣誓案頒布書面判決,裁定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以及姚松炎的宣誓,全部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無法律效力,取消他們議員資格。各人在去年十月十二日,在立法會大會首次宣誓時起,失去議員資格,議席懸空。至於劉小麗和姚松炎其後再次宣誓,法官裁定立法會主席不可以,所以兩人第二次的宣誓亦無效。
判詞指,梁國雄不符合莊重規定,指他開遮、叫口號及撕紙張,與宣誓真正目的無關,認為他的誇張行徑,超出莊嚴及尊重的合理範圍。而劉小麗顯然是故意慢讀,是拒絕及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詞。姚松炎的宣誓就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並加入了另外的字句。而羅冠聰作出的誓言,無表現出真正及忠實意圖會致力擁護、遵守和履行誓言的責任,而他將「國」字的聲調提高,客觀上是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特區的合法主權地位,表達質疑和不尊重。
判詞指,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包括人大對此條文的解釋、《宣誓及聲明條例》,以及參考相關的案例,確立了宣誓的三個原則,包括準確完全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二中,訂明的立法會宣誓形式及誓言內容。另外是莊重及真誠作出誓言,以及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