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裁定,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以及姚松炎的宣誓,全部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無法律效力,並裁定四人在去年十月十二日,即是在立法會首次宣誓時起,取消議員資格,議席懸空,法庭亦禁制各人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
判詞指,是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包括人大對此條文的解釋、《宣誓及聲明條例》,以及參考相關的案例,確立宣誓的三個原則規定,包括需要準確完全按照《條例》訂明的宣誓形式及誓言內容;要莊重真誠宣誓,以及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判詞指出,梁國雄不符合莊重規定,指他開遮、叫口號及撕紙張,與宣誓真正目的無關,認為他的誇張行徑,超出莊嚴及尊重的合理範圍。而劉小麗顯然是故意慢讀,並非真正和忠誠作出承諾,顯示她無意履行誓言的責任;羅冠聰將「國」字的聲調提高,客觀上是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特區的合法主權地位,表達質疑和不尊重,無表現真正及忠實意圖會致力履行誓言責任;姚松炎的宣誓額外加入字句,亦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