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終審法院裁定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詐騙、洗黑錢及領導犯罪集團,涉及的1078項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二十一年。合議庭認為,何超明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有系統、有組織、有分工,他擔當領導角色,操控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透過批出大量合同,從而獲取不法利益。法院認為案件性質十分嚴重,犯案時間長,犯罪數量之多實屬罕見,何超明更直接故意將檢察院視為法外之地,作為檢察院高層人員,從事司法工作多年,本應嚴於律己,但濫用權力,漠視法紀。
六十一歲的何超明,原本被控1970項罪名,其後合併部份控罪,減為1536項。法院今日裁定他490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538項巨額及普通詐騙罪、49項加重清洗黑錢罪,以及一項發起及領導犯罪集團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