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終審法院裁定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詐騙、洗黑錢及領導犯罪集團,涉及的1078項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二十一年。合議庭認為,何超明操控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透過批出大量合同,從而獲取不法利益,案件性質十分嚴重,犯案時間長,犯罪數量之多實屬罕見,何超明更直接故意將檢察院視為法外之地,作為檢察院高層人員,從事司法工作多年,本應嚴於律己,但濫用權力,漠視法紀。

六十一歲的何超明,原本被控1970項罪名,其後合併部份控罪,減為1536項。他在法院宣判後高呼今次是冤案,指自己無收過分毫,希望法官保障他的上訴權利,當離開法庭時更多次高呼要上訴。由於案發時何超明是檢察長,案件由終審法院一審,終審法院曾就審理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受賄案,一審不能上訴發出批示,指基於訴訟法律原則效力,不得對終院的決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