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指,選舉事務處遺失載有選民資料手提電腦事件,涉及各層級職員因循大意,當中有關的資訊科技組職員,漠視保障個人資料的重要性,而更重要的是,管理層部署不周、監督不力,應為事件承擔責任。申訴專員劉燕卿,敦促選舉處從事件中汲取教訓,盡快落實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及選管會報告中的改善建議,以免同類事件再發生。
劉燕卿認為,選舉處根據過往兩屆行政長官選舉的做法,將載有全港選民資料的手提電腦帶到亞洲博覽館,該處各層級,包括管理層,對做法毫不在意,完全沒有提出質疑或加以矯正。她又質疑,選舉處任由職員將手提電腦放置在房間內的紙箱上,保安危機意識薄弱,結果導致失去了涉事兩部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