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校委會去年一月開會期間被人圍堵,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罪名成立,但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馮敬恩早前亦已承認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兩項罪名。案中第二被告、港大學生會前外務副會長李峰琦,企圖阻止載着校委紀文鳳的救護車離開,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名成立。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到九月二十一日判刑,並重新批准兩人保釋,等候社會服務令及有關馮敬恩身體狀況的報告,強調案件有嚴重性,判處監禁的可能性高。
港大發言人說,就今日法庭的判決,校方尊重法庭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