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特區政府提出以「三步走」方式落實高鐵一地兩檢安排,過程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及經由本地立法實施,能體現本港的高度自治權,並確保本港立法機關有足夠權力通過相關法律。他認為除了現時根據基本法二十條落實一地兩檢的方式,透過基本法第十八條落實亦有充分法理依據。被問到基本法十八條會否成為後備方案,陳弘毅說如果本港法律界人士對現時方案提出質疑,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會重視他們意見。

對於一地兩檢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陳弘毅在電台節目表示,如果以狹隘、僵硬的方式理解,便會認為不符合;不過如果用「目的論」的角度理解,讓法律與時俱進,及回應不斷產生的法律問題,便可以了解現時方案為何符合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