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原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受賄案,昨日在河北保定中級法院宣判,姚中民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罰款三百五十萬元人民幣,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亦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指,經查明,姚中民利用擔任國開行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獲批銀行貸款、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由2002年至2013年,直接或者通過親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三千六百萬元。法院認為,姚中民在庭上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