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向警務處長盧偉聰索償四萬五千元案,今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堂。 黃之峰在上月的七一遊行期間,被警方鎖上手銬帶走,黃之鋒認為屬無理拘押,提出索償。警方代表要求將索償對象由警務處長改為律政司,因為所有政府部門均由律政司代表。黃之鋒表示,需在下次上庭答覆。警方代表又指,需要六星期時間送呈案件所需文件,獲審裁官批准,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六日再提堂。

案件發生在上月一日,黃之鋒參加遊行期間,被警方鎖上手銬,拘押於警署近一小時。黃之峰指,警方向他表示,並非因犯案而拘捕他,認為屬非法禁錮,要求警務處長盧偉聰賠償人身侵犯兩萬元、聲譽受損兩萬元、懲罰性賠償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