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委會三年前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多名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十三人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十三名被告原本被判八十至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改為入獄八至十三個月。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裁決時指,考慮到被告的背景、犯案手法、涉及暴力的程度、所衍生的後果等,認為原本的裁決,並不合適,明顯過輕,違反判刑原則,又指法庭絕非樂意判年輕有抱負的人入獄,但法庭有責任判以具阻嚇性刑罰,維持公眾利益和秩序,改判十三人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