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委會三年前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十三人因為衝擊立法會大樓,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獲上訴庭接納,十二人包括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及香港眾志常委林朗彥,改判監禁十三個月,其餘一人就監禁八個月。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裁決時指,原審判各被告八十至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明顯過輕,違反判刑原則,法庭有責任判以具阻嚇性刑罰,維持公眾利益和秩序,因此要改判十三人入獄。

社民連梁國雄形容案件是政治逼迫;香港眾志羅冠聰指,對裁決感到痛心。東北支援組話,除了失蹤被通緝的招顯聰外,其餘十二人都會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