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再度回應十三人參與立法會外非法集結,以及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三人的覆核案件,重申完全依據適用法律處理,不存在所謂「政治檢控」。律政司指兩宗案上訴法庭判最終刑期時,已考慮被告完成社會服務令,並給予刑期扣減,例如黃之鋒和羅冠聰的量刑起點,各扣減一個月刑期,指法庭做法與過去處理刑期覆核或上訴案一致,並不存在所謂的「雙重追訴」或「雙重判刑」。

律政司又說,覆核刑期申請是在法例指定期限內提出,並非在被告完成原來刑罰後才提出,而提出申請覆核時,兩案的被告還未開始履行社會服務令,因此不存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刑期覆核,完全不存在所謂「秋後算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