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人大常委會再度審議國歌法草案,人大法工委負責人表示,經研究後,建議在十月的會議上,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草案。人大常委兩個月前首度審議草案時,包括喬曉陽等全國人大常委提出,凡是在兩個特區體現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象徵、國家標誌、國防外交等「一國」的事宜,都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國旗及國徽法都已經列入附件三,因此國歌法亦應該列入。法工委負責人又指,國歌法屬於全國性法律,需要在人大常委會通過後,適時列入附件三,由特區公布或立法實施。
二審稿又提出,國歌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商標及商業廣告,並鼓勵公民及組織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而奏唱國歌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的行為,又建議將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若果出現侮辱國歌行為,應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