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度審議國歌法草案,建議在十月的會議,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草案。二審稿提出,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 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人大法工委負責人表示,人大常委會兩個月前首度審議草案時,包括喬曉陽等全國人大常委提出,凡是在兩個特區體現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象徵、國家標誌、國防外交等「一國」的事宜,都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國旗及國徽法都已經列入附件三,因此國歌法亦應該列入。法工委負責人又指,國歌法屬於全國性法律,需要在人大常委會通過後,適時列入附件三,由特區公布或立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