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拒絕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就議員宣誓案的上訴申請後,今早頒下判辭,指信納兩人在案中提出的問題,有廣泛及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但兩人提出的上訴,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判辭說,法庭有責任遵守基本法第104條的憲法規定作出裁決,因此對立法會不干預原則在今次案件並不適用,強調第104條訂明議員要依法宣誓的責任,亦有法律條文規定議員的誓言格式,法庭明顯有責任考慮兩人的宣誓是否妥當。對於梁頌恆及游蕙楨提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不應該被理解為規定拒絕或忽略誓言的意願則自動離任,終院認為兩人已被裁定,宣誓時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誓言,因此與兩人指無意或不慎略去誓詞無關。
判辭又說,如果法庭已裁定議員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主席並不能夠行使任何酌情權或裁決,又說人大釋法對法庭有約束力,兩人在庭上對人大釋法的質疑,法院已經作出權威性裁定,因此認為兩人被取消議員資格,是他們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而自動產生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