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北京召開的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國歌法》草案,十月一日生效,會上同時通過核安全法。
《國歌法》草案列明,國家倡導公民及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亦列明不得採用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或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草案又提出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或在私人喪事活動等場合使用,亦不可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草案同時列明,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人士,會被公安機關警告或拘留;若構成罪行,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