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貨車司機早前承認危險駕駛,撞死一名過馬路婆婆,被判罰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申請覆核。上訴庭認為案情極為嚴重,判處社會服務令絕對錯誤及不合適,以

十八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被告認罪及已完成社會服務令,改判即時入獄八個月。

六十一歲被告,前年十一月駕駛貨車,在長沙灣興華街,撞到一名八十六歲推著輪椅橫過馬路的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