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召開的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國歌法》草案,十月一日生效。人大常委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說,常委會法律委員會的報告已明確提出,《國歌法》通過後,要列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三。她表示,國歌、國旗及國徽,都是國家象徵及標誌,而憲法規定公民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及利益;維護國家榮譽,是公民的憲法義務,因此《國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公民及組織都應尊重國歌,維護國歌尊嚴,認為是對每個公民的基本要求。武增又指,將維護國歌尊嚴,與所謂公民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對立起來的觀點是錯誤的;認為國家對公民合法權益予以保障,同時公民不得濫用自由及權利,強調對侮辱國家尊嚴、損害民族感情及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必須予以法律追究及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