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召開的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國歌法》,十月一日生效;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國歌不得用於商標及廣告,或在私人喪事活動等場合使用,亦不可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國歌並要納入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大常委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說,《國歌法》要列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三,而《國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公民及組織都應尊重國歌,維護國歌尊嚴,認為是對每個公民的基本要求,她說,將維護國歌尊嚴,與所謂公民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對立起來的觀點是錯誤。至於民眾可否下載國歌做手機鈴聲,武增說,她無遇到過這種情況,認為是特別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