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今年上半年通過七百多宗投訴個案,當中超過二百宗涉及指控警務人員以毆打、誘導及恐嚇等手段,捏造證據或取得投訴人招認,有四十七宗經投訴警察課調查及監警會覆核,結果發現有三十九屬虛假不確或並無過錯。監警會主席郭琳廣表示,部份投訴人最初在法庭上否認控罪,法庭接納供詞作為呈堂證供後,投訴人改為認罪,沒有再向投訴警察課跟進投訴,認為這些投訴人是為抗辯需要,作出策略性投訴。

監警會又列舉兩宗投訴個案,其中一宗涉及一名總督察,被投訴調查失竊案時,在沒有足夠證據下,將投訴人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投訴警察課將個案列為並無過錯,但監警會其後建議,將總督察疏忽職守的指控,重新列為證明屬實。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解釋,涉事總督察的做法,嚴重影響投訴人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