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裁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梁國雄和劉小麗,下午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梁國雄的上訴狀指,人大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有關議員宣誓的條文釋法,變相是附加法律條文,法庭應該只視之為人大對未來議員宣誓要求的意見,不應即時生效,而且原訟法官未有考慮人大釋法列出的議員宣誓要求,不合理地限制言論和表達自由。上訴狀又指,在宣讀誓詞後高叫口號、撕爛物品,不應被視為宣誓過程的一部分,而梁國雄當日亦是按照立法會的常規宣誓,合理地期望只要宣誓符合過去做法和主席裁決,都會被視為有效。
劉小麗的上訴狀就指,參選權是民主社會的基本權利,候任議員要有非常明顯的意圖,才應該被視為忽略或拒絕宣誓,否則是不合乎比例。上訴狀又指,劉小麗當日宣誓只是以過去做法作為指引,並無拒絕或忽略宣誓的意圖,而人大釋法也不應有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