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吉野家前員工製造不準確的銷售紀錄,串謀詐騙吉野家銷售收入被廉署起訴,當中兩名二十七及五十四歲男被告,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四個月及八個月,並要向資方賠償五萬二千元及歸還二萬四千元。法官判刑時表示,貪污是嚴重罪行,法庭必須判處兩名被告即時監禁。
案情指,被告當時任職吉野家高級店務經理,負責管理四間分店,他在一五年九月至一六年二月,向另一名任職店務主任被告提供約二萬四千元,指示他及另一名女助理店務經理,製造不準確的銷售紀錄,目的是資助銷售收入低微的分店。吉野家因而在一五年八月至一六年二月期間,銷售收入蒙受最少五萬二千元的損失。案中另一名女被告日前被裁定罪名成立,暫時還柙懲教署看管,今個月二十二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