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名在一四年六月,參與反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衝擊立法會的示威者,上月在高等法院刑期覆核後,由判社會服務令改判八至十三個月監禁不等。高院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原審裁判官忽略答辯人等,當時以嚴重暴力手段試圖硬闖立法會大樓的罪責因素,判刑未有考慮阻嚇元素。判詞強調,各被告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必須處以阻嚇性刑罰,改判監禁是針對各被告的暴力行為,並非壓縮行使示威、集會及言論自由空間。至於以公民抗命作辯護理由,只有犯案情節輕微時可給予考慮,涉及暴力時並不適用。

十三名被告的上訴期限至明日屆滿,至今未有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