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指互聯網群組建立和管理者,應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引起輿論關注,擔心建立「微信」和「QQ」群組,要為群組內其他人的言論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的《檢察日報》就指出,群組成員犯事,「群主」要負責,是誤讀新規定。

文章引述多名法律學者指,群主的管理責任有別於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當群組成員的違法信息未有及時清除,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整改,或因為整改不力而被叫停群組服務;只有在群組違法信息造成嚴重危害後果,而且是群主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