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及原市長黃興國,受賄超過四千萬元,在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一審裁定受賄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罰款三百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黃興國在一九九四至去年,利用擔任浙江台州市委書記、浙江省政府秘書長、副省長、寧波市委書記、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及市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人員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