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農曆新年旺角騷亂案,九人被控暴動、刑事毁壞及襲警等罪名,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由控方作結案陳詞。控方指,暴動罪的重要元素,包括要有三個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並實質破壞社會安寧,使人覺得人身或財產,實質或相當有可能受到傷害。控方說,當晚在旺角山東街,警方及示威者對峙,示威者明顯是與警方對立,目的是要「曬馬」,展示實力,表明不會離開;而當中有份參與集結的人士,都可能干犯非法集結罪;加上他們的行為有威嚇性及挑撥性,是有意圖令他人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或者激使其他人加入,因此有可能令非法集結,變成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