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一四年七一遊行後,當日駕駛遊行頭車司機岑永根及時任民陣召集人楊政賢等五人被警方沒收手提電話。岑永根質疑警方的理據,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頒下判詞,指考慮對隱私的保護,裁定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例如警方有合理理由懷疑被捕人即時對公眾造成威脅等,警員才可在未向法庭申請手令下,翻查被捕人士其他電子器材的內容。但法官指,由於涉案電話已交還,加上警方沒有查看電話內容,不會就案件頒下任何命令。
法官裁定,申請人岑永根獲判部分勝訴,可獲三分之二訟費。至於楊政賢、陳倩瑩等四個參與訴訟的相關人士,則不作訟費命令。楊政賢歡迎裁決,促請警方盡快更改警隊指引,否則會於下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上跟進。民陣希望約見警隊及私隱專員公署,商討修改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