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全國人大常委今早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在刑法第299條侮辱國旗、國徽罪中增加一款規定,明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一國兩制下,國歌法透過本地立法在本港實施,要確保法例適用於本地情況,亦要小心處理法律細節。他認為,國歌有別於國旗或國徽,並非「有形有體」,難以界定何謂不尊重;又不贊成在刑事法例中設立追溯期。公民黨郭榮鏗則指,立法階段要研究如何避免警方執法時,可能出現的警民衝突,又建議設立三個月諮詢期,聽取市民意見。